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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公益诉讼试点非常成功!应授权在全国全面推开

2017-03-06 西安铁检

高航 检察日报



全国政协委员

郑锦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13个省市区检察机关自2015年7月开始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今年6月底试点期限将结束。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建议,在试点结束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作出授权决定。


2016年11月,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中期报告显示,从2015年7月试点开始至2016年12月底,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378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3883件,提起诉讼案件495件。内蒙古作为全国试点地区,2015年7月至2016年底,共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97件,已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51件,其中法院已审结8件,法院支持了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


公益诉讼试点非常成功

应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郑锦春认为,总体来说,试点非常成功,由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能够有效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公益诉讼工作。


试点工作将于6月底结束

需要对这项制度在立法上确认


郑锦春指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作出授权决定,具有现实紧迫性。首先,除13个公益诉讼试点省份外,绝大部分省份仍面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亟须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来有效实现对公益的司法保护。第二,试点工作将于今年6月底结束,需要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对这项制度在立法上确认,否则将造成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被迫中断。第三,民诉法、行诉法、环保法都在近年作过大修,近期再次启动修法程序的可能性不大。为保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连续性,真正使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得到落实,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进行全面授权。


明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法律地位

明确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的抗诉权


郑锦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以立法或法律解释的形式,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公益诉讼人的法律地位,明确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的抗诉权,使其区别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原告。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方式之一,是站在“法律的守护人”立场上提起公益诉讼,既不偏袒于一般民众或社会组织,也不迁就于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而是完全服从于检察机关应尽的客观义务。这种客观义务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使命是一脉相通的。其诉讼地位的“法律监督”属性,决定了公益诉讼程序与普通行政诉讼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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